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关于评审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的通知

日期:2006-01-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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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关于评审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的通知

 

林技新字[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们已经批准成立了5家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几年来,这些代理机构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同时维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工作有序开展,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将再评审一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向国家林业局申请成立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申请表(附件一);
(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章程;
(三)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申报及评审安排

 

2002年12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2002年12月20日至2003年1月20日,整理并初步审查各单位申报材料;

 

2003年1月21日至2003年2月28日,筹备评审专家组并准备评审材料;

 

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专家组评审;异议收集、处理;

 

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审批机关评审。

 

请你们组织本系统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寄至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地址:北京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 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104

 

        

 

附件一: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申请表

 

附件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登记表

 

附件三:申请文件清单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