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推荐第四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

日期:2006-01-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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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推荐第四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

 

林技新字[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根据此规定,我局已发布了三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涉及45个属(种)。为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推动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有效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将发布第四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范围

 

    属于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的属或种。

 

二、  推荐条件

 

1.在我国有育种优势;

 

2.在国内或国外有市场潜力。

 

3. 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和机构的权益。

 

    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新品种培育情况认真组织推荐,并填写《第四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推荐表》(见附件),于8月20日前传真到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联系人:王琼

 

    联系电话:010-84239104

 

    传真:010-84238883

 

附件:《第四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推荐表》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推荐  新品种  保护名录  通知